晋代,禅城称“季华乡”。
唐贞观二年(628),季华乡称“佛山”。
五代十国时佛山禅城、顺德属咸宁县,宋初重新并入南海县。
明景泰三年(1452),敕封佛山为“忠义乡”,属南海县。
民国时期,佛山曾先后设佛山镇、佛山市、佛山镇。
1949年10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成立。
1950年7月1日,佛山改市为镇,归南海县管辖。
1951年6月26日,佛山镇改镇为市。
1956年2月,成立中共佛山地委、佛山专区。
1958年佛山、江门改县级市,由佛山专区领导。
1966年,佛山市升为地级市,由广东省、佛山专区双重领导。
1970年,佛山专区更名为佛山地区,佛山、江门改为县级市。
1983年6月1日,撤销佛山地区建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
1984年6月,佛山市辖汾江区(1986年易名为城区)、石湾区、南海、顺德、高明、三水县,代管中山市。
2002年12月8日,国务院批准佛山市行政区划调整,撤销城区和石湾区,将原城区、石湾区和原南海市南庄镇合并成立禅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