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撤销保甲制,建立区、乡,设石柱行政村,属四区。
1953年12月,称石柱乡,属十区。
1956年12月农业合作化,区冠以地名,属平冈区。
1958年11月公社化初期,属东风人民公社,称石柱管理区。
1959年2月撤销东风人民公社,改属平冈人民公社。
1959年体制下放,撤管理区设石柱生产大队。
1961年5月设区调整人民公社规模,改属平冈区平冈人民公社。
1963年2月撤区并人民公社,改属平冈人民公社。
1967年8月撤销管委会改设石柱生产大队革委会。
1970年12月24日撤革委会复称石柱生产大队管委会。
1983年11月8日撤销公社重建区、乡,撤生产大队设石柱乡,属平冈区。
1987年2月撤区建乡(镇),属平冈镇。
石柱乡改为石柱村委会,后又改为石柱管理区。
1999年4月13日,撤管理区改为石柱村委会,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