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田街道自明洪武二年(1369年)起,为历代县治所在地。
民国十八年(1929年)以前,兴城由县政府直接管理。
民国二十年(1921年),开始设立附城镇公所,负责管理城镇行政和社会治安。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5月,是广东省第六(九)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驻地。
兴宁解放后,1949年5月,成立附城区人民民主政府。
1950年10月,改称城镇人民政府。
1957年,更名为城镇人民委员会。
1959年6月,成立城镇人民公社。
1983年11月,兴宁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撤社设区建乡规划》,决定改变“政社合一”体制,全县共设区公所28个和镇1个。
撤销城镇人民公社,设城镇政府。
1988年2月,城镇更名为兴城镇。
2004年1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兴宁市撤销兴城镇,成立兴田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