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县是海南岛建置较早的郡县之一。
唐虞,为南交。
夏商周,为扬越之南裔。
秦,为象郡之外徼。
西汉元封元年(前110年),置至来县(辖区包括今东方市),属儋耳郡辖。
梁大同年间(535年—545年),废儋耳郡地,置崖州,该县境归属崖州辖。
隋大业三年(607年),改崖州为珠崖郡,又析西南地置临振郡,以汉至来县地析置义伦县、昌化县、吉安县,昌化、吉安设在本县境内。
义伦、吉安属珠崖郡,昌化属临振郡。
唐武德元年(618年),置儋州,治义伦,领昌化,同时省吉安入昌化。
贞观元年(627年),又析昌化县复置吉安县,辖于岭南道。
天宝元年(742年),改儋州为昌化郡。
乾元元年(758年),复昌化郡为儋州,废吉安县置洛场县,昌化县仍属儋州辖。
五代,属儋州。
北宋熙宁六年(1073年),改儋州为昌化军,废昌化、感恩县为藤桥镇,以隶于琼管安抚司。
元丰三年(1080年)复置昌化县,属昌化军辖。
南宋绍兴元年(1131年),废昌化军为宜伦县,昌化县归属琼州辖,十四年(1145年),复置昌化军,昌化县归属昌化军辖。
端平二年(1235年),改昌化军为南宁军,昌化县划归南宁军辖。
明洪武元年(1368年),废军复州,昌化县仍属儋州。
清初,昌化县仍属儋州,光绪十一年(1905年),升崖州为广东直隶州,昌化属崖州辖。
民国三年(1914年),昌化县易名为昌江县,隶属广东省琼崖道辖。
[25]1949年12月,昌江县与感恩县合并,为昌感县。
1958年12月,成立东方县,昌感县并入东方县。
1958年12月,昌感、白沙、东方三县合并为东方县(时称大县),隶属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管辖。
1961年6月,东方县分设东方县、白沙县、昌江县,新置昌江县,隶属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
1987年12月20日,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建制,昌江县改名为昌江黎族自治县。
1988年4月13日,海南建省,县改为省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