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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鹤岗市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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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溯古代,鹤岗是中华民族先民劳动生息和繁衍的地方。

周,属肃慎部活动区域。

唐,属河北道黑水都督府辖区。

辽,属东京道乌隈于厥部。

金,属上京胡里改路。

元,属辽阳行省女真水达达路。

明,属奴尔干都司辖区。

清,属黑龙江将军所属呼兰副都统辖地。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设汤原县,鹤岗地区属汤原县。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黑龙江省始放前花尔市河(今汤原法斯河)以东,梧桐河以西,松花江北岸到大山南麓地区毛荒地,称“鹤字段”。

民国初年,鹤岗地区属黑龙江省绥兰道汤原县。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4月,隶属合江省政府。

10月,改隶鹤立县。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2月,隶属合江省第四专员公署。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10月,隶属合江省政府。

1949年5月,合江省建制撤销并入松江省,兴山市属松江省;兴山市政府改称兴山市人民政府。

11月24日,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兴山市改称鹤岗市,属松江省。

1954年8月,松江省建制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鹤岗市直属黑龙江省。

1955年,鹤岗市人民政府改称鹤岗市人民委员会。

1958年,鹤岗市为合江专员公署管辖。

1958年9月,成立“一市一社”的鹤岗人民公社,实行政、社、企合一体制,设鹤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鹤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与鹤岗市人民委员会一套班子,两个牌子。

市人委各部门与矿务局各部门合署办公,组成公社管理机构。

对上则仍保持原工作机构。

1960年12月10日,鹤岗市升格为地级市,设置西山、新街基、南山、兴山、兴安、大陆、东山、新一、新华9个市辖区。

1961年,政社分开,恢复鹤岗市人民委员会。

1962年,鹤岗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新华区。

1966年2月,鹤岗市由黑龙江省直辖。

1987年11月6日,国函批准将萝北县、绥滨县划归鹤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