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属宁古塔副都统辖区。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修筑中东铁路,形成绥芬河铁路附属地。
中东铁路通车后,此地始称“五站”(由海参崴起到绥芬河为第五站)。
清光绪二十八年农历十二月(1903年1月),清政府设“总理绥芬河铁路交涉分局”,正式使用“绥芬河”地名。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绥芬河地区(铁路附属地除外)属绥芬厅兴壤社。
清宣统元年(1909)属东宁厅。
1913年3月属东宁县。
1917年寒葱河、阜宁镇区域,分别划为东宁县第四、第五区。
1921年2月,原绥芬河铁路附属地划归东省特别区第三区。
1923年3月绥芬河铁路交涉分局改为绥芬河市政分局。
1926年东省特别区设绥芬河市。
1934年12月并入东宁县。
1939年6月1日划归新设置的绥阳县,设绥芬河街。
1948年10月绥阳县并入东宁县,东宁县政府迁驻绥芬河,为第一区驻地。
1952年5月,东宁县政府迁回东宁镇,1953年9月改为第三区。
1956年4月,设置绥芬河镇和寒葱河乡。
1958年9月,绥芬河镇与寒葱河乡合并成立友好人民公社,1960年改称绥芬河人民公社。
1965年2月,分设绥芬河镇人民公社、建设人民公社。
1968年3月设立绥芬河区(县级),由牡丹江地区管辖,同时撤销绥芬河镇人民公社、建设人民公社。
1970年2月恢复绥芬河镇人民公社、建设人民公社。
1973年6月撤销绥芬河区建置,并入东宁县,设置绥芬河镇。
1975年8月15日,以绥芬河镇改设绥芬河市(县级),归牡丹江地区管辖。
1983年9月,改由牡丹江市代管,名称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