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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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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属宁古塔副都统辖区。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修筑中东铁路,形成绥芬河铁路附属地。

中东铁路通车后,此地始称“五站”(由海参崴起到绥芬河为第五站)。

清光绪二十八年农历十二月(1903年1月),清政府设“总理绥芬河铁路交涉分局”,正式使用“绥芬河”地名。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绥芬河地区(铁路附属地除外)属绥芬厅兴壤社。

清宣统元年(1909)属东宁厅。

1913年3月属东宁县。

1917年寒葱河、阜宁镇区域,分别划为东宁县第四、第五区。

1921年2月,原绥芬河铁路附属地划归东省特别区第三区。

1923年3月绥芬河铁路交涉分局改为绥芬河市政分局。

1926年东省特别区设绥芬河市。

1934年12月并入东宁县。

1939年6月1日划归新设置的绥阳县,设绥芬河街。

1948年10月绥阳县并入东宁县,东宁县政府迁驻绥芬河,为第一区驻地。

1952年5月,东宁县政府迁回东宁镇,1953年9月改为第三区。

1956年4月,设置绥芬河镇和寒葱河乡。

1958年9月,绥芬河镇与寒葱河乡合并成立友好人民公社,1960年改称绥芬河人民公社。

1965年2月,分设绥芬河镇人民公社、建设人民公社。

1968年3月设立绥芬河区(县级),由牡丹江地区管辖,同时撤销绥芬河镇人民公社、建设人民公社。

1970年2月恢复绥芬河镇人民公社、建设人民公社。

1973年6月撤销绥芬河区建置,并入东宁县,设置绥芬河镇。

1975年8月15日,以绥芬河镇改设绥芬河市(县级),归牡丹江地区管辖。

1983年9月,改由牡丹江市代管,名称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