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宝泉镇。
中华民国初年,商民日稠。
因街内东南隅有一眼天然泉,大旱不间竭,称之“宝泉”,1916年改名宝泉镇,隶属拜泉县第四区管辖。
1923年划归依安设治局,隶属第二区管辖。
东北沦陷后,初设宝泉保,1938年6月改为宝泉村。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1月设置宝泉区,1950年12月改为第十区。
1955年5月,复称宝泉区。
1956年2月撒区划乡,设置宝泉乡。
1958年9月,与新发乡合并改称宝泉人民公社。
1961年6月,将北部地区划出,增设新发公社。
1977年5月,将宝泉公社改为阳春公社。
1983年7月,进行基层政权体制改革试点,将阳春公社改为阳春乡。
名称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