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同治年间《谷城县志》记载:“垭子口在县西一百一十里”,属谷城县管辖。
民国初期,属由义区垭子口村管辖。
民国25年,属紫金乡管辖。
民国33年,属同乐乡管辖。
建国初期,属紫金区垭子口乡管辖。
1956年成立高级合作社时,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意命名为星火社。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时,更名为星火大队。
1981年县政府第27号文件将其更名为垭子口大队。
1984年实行政社分设,垭子口大队更名为垭子口村,设立垭子口村村民委员会,归垭子口乡管辖,属紫金区。
1987年,撤区建乡,撤销垭子口乡,划归紫金镇,垭子口村属紫金镇管辖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