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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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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宗大历三年(768),割江夏南境金城、丰乐、宣化3乡置永安镇,直隶鄂州。

此为咸安建置之始。

五代吴杨溥干贞二年(928),改永安镇为永安场。

南唐中主李璟保大十三年(955),升永安场为永安县,隶鄂州。

此为咸安置县之始。

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为避太祖永安陵讳,取《易·千象》“万国咸宁”与“永安”近义之意,改名为咸宁县。

宋哲宗元佑元年(1086),割蒲圻长乐乡增益咸宁。

元朝先后隶属湖广行中书省鄂州路、武昌路、武昌府。

明代隶属湖广承宣布政使司武昌府。

清承明制。

民国元年至二十年(1912-1931),咸宁隶属湖北省江汉道。

民国二十一年至三十八年四月(1932-1949.4),隶属湖北省第一行政督察区。

1949年5月19日咸宁解放,隶属湖北省大冶专区。

1952年5月大冶专区撤销,改隶孝感专区。

1958年10月,咸宁、蒲圻首次合县,名蒲圻县。

1959年2月分治,恢复咸宁县。

同年11月,孝感专区撤销,咸宁隶属武汉市。

1960年5月,咸宁、蒲圻再次合县,名咸宁县。

1961年5月,恢复孝感专区原制,仍属孝感专区。

同年11月,咸宁、蒲圻再度分治。

1965年7月,咸宁专区成立,1968年改称咸宁地区,驻咸宁县温泉镇,咸宁属之。

1983年8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咸宁县,设立省辖县级咸宁市,由咸宁地区代管。

1984年1月15日,县级咸宁市挂牌,宣布正式成立。

1998年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随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通知》,地级咸宁市成立,同时撤销县级咸宁市设立咸安区,1999年1月25日,宣布咸安区成立,3月18日正式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