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沙田分别由东莞县第五区、第六区多方管属。
1953年3月,划归十二区管辖,称沙田乡、新沙乡。
1954年6月,从十二区划出沙田、新沙,从十四区划出沙等乡重新成立十一区。
1955年9月,十一区改称沙田区。
1957年,东莞县撤区拼大乡时,撤销沙田区。
1961年6月,成立沙田公社,管辖沙田、新沙、大洲和立沙4个片,镇域行政建制由此始。
1983年9月,撤销公社,设立沙田区。
1986年11月,撤区建镇,称沙田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