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西周时起至今,境域一直属鄂城县(今鄂州)管辖。 1946年6月,内湖设四区:梁子、金牛、高桥、毛家铺,境域属梁子区。 1951年7月,鄂城县实行小区制,全县分为15小区,境域分属第九区(长岭),第十区(太和),第十一区(涂镇)。 1955年撤长岭区,将大屋、长岭、牛山、茅圻、下柯、李铁6个乡划归第十区太和管辖。 1957年11月,鄂城县划为14区,境域分属长岭指导组,管辖东沟、鲊洲、长岭、牛山4乡;1959年4月,增设梁子湖人民公社。 1961年,鄂城县恢复行政区建置,设太和、梁子、东沟3个区公所,10个人民公社。 1983年8月,撤社建乡。 梁子湖区(派出区)管理沼山、公友2乡和太和、涂家垴、梁子3镇。 1987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鄂州市设立市辖区的批复》国函〔1987〕139号,设立梁子湖区(市辖区),管辖沼山、公友2乡和太和、涂家垴、梁子、东沟4镇,领导79个行政村,区政府驻太和镇。 2004年12月撤销公友乡,并入涂家垴镇。 |
唐尧时属樊国。 夏孔甲时属刘累封地鄂都。 商代属鄂国。 西周时属楚国鄂邑。 秦、汉时属鄂县。 魏黄初二年(221),吴王孙权改鄂县为武昌县,属武昌县。 隋大业三年(607),析武昌县西境置城塘县,属城塘县。 隋大业九(613)城塘县并入武昌县,属武昌县。 1913年武昌县改名寿昌县,属寿昌县。 1914年寿昌县改名鄂城县,属鄂城县。 1960年11月1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05次会议通过,撤销鄂城县,设立鄂城市。 1961年12月1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4次会议通过,撤销鄂城市,恢复鄂城县。 1965年7月19日国务院批准,鄂城县隶属咸宁专区。 1979年11月16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设立荆门、鄂城、老河口、随州四个市的批复》国发〔1979〕269号,设立鄂城市(县级),以鄂城县城关镇为其行政区域,由咸宁地区领导。 1979年12月19日湖北省革委会报告备案,咸宁地区的鄂城市和鄂城县划归黄冈地区管辖。 1983年8月19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地市行政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国函〔1983〕字164号,撤销鄂城市、鄂城县,设立鄂州市(地级),以原鄂城市、鄂城县(葛店、杨叶、花湖公社除外)及黄冈县的黄州镇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 1987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鄂州市设立市辖区的批复》国函〔1987〕139号,鄂州市设华容区,辖临江、蒲团、大湾三乡和庙岭、胡林、葛店、华容、段店五镇,区人民政府驻华容镇。 1987年8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县级华容区。 |
据<<武昌县志>>载,鄂城称鄂之始,当在夏朝,区域属鄂。 境内沙窝乡陈林寨遗址出土一件商代铜爵,爵有铭文和鄂国人族徽标志。 西周前期至中期,区境仍属鄂国,并臻于极盛。 到周夷王时,“王室微”,楚君熊渠乘势占有鄂地,封其次子熊红为鄂王。 从此鄂属楚,传六世,均居鄂地,鄂为楚都。 春秋时鄂为楚王别都,战国时为重要封邑。 秦灭楚,鄂邑属秦之南郡,置鄂县,县治在今鄂城,区境属鄂县。 两汉时期,鄂县改属江夏郡,县治在鄂县城。 区境属鄂县。 魏黄初二年(221)四月,东吴孙权自公安迁都鄂县,取“以武而昌”之义,改鄂县为武昌。 同年八月,孙权受封吴王,筑吴王城。 吴黄龙元年(229)四月,孙权在武昌即皇帝位。 武昌同时成为国都和郡、县治所,区境属武昌县。 两晋时期,武昌曾同时设州、郡、县治所,乃军政重镇,名臣陶侃、温桥、庾亮先后镇守武昌,区境仍属武昌县。 南朝时期,武昌郡治,县治未变,区境未变。 隋、唐两朝,武昌先后隶属鄂州、江夏郡,县治区境均未变。 宋太祖乾德五年(967),南唐分武昌三乡立大冶县,花湖、汀祖、碧石渡及泽林南部划属大冶。 自此,区境大部分属武昌县,小部分属大冶县。 两宋至元初,由武昌县升为武昌军使、续升武昌军,又改称寿昌军,后又复为武昌县。 明及清初,武昌县属武昌府,县治未变。 清代将长港沿岸从六十口以下至樊口的狭长地带,及芦洲、粑铺等地,划为黄州屯卫地,改属黄冈。 1913年3月。 将武昌县改为寿昌县。 1914年1月,去寿昌县名改称鄂城县。 1949年6月,鄂城县人民政府成立,属大冶专区。 同年,将樊口和长港一线移交鄂城县管辖。 1952年7月划属黄冈专区。 1955年11月,将大冶县所辖的花湖、汀祖、碧石渡和泽林等地划归鄂城县。 自此以后,区境全属鄂城。 1960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鄂城县,设立鄂城市(县级),由黄冈专区领导。 1961年12月15日国务院批准,撤销鄂城市,恢复鄂城县。 1965年7月19日国务院批准,恢复咸宁专区,鄂城县划属咸宁专区。 1979年11月16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设立荆门、鄂城、老河口、随州四个市的批复》国发〔1979〕269号,设立鄂城市(县级),以鄂城县城关镇为其行政区域,由咸宁地区领导。 1979年12月,鄂城市和鄂城县改属黄冈地区。 1983年8月19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地市行政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国函〔1983〕字164号,撤销鄂城市、鄂城县,成立省辖鄂州市,设立鄂城区,为鄂州市政府驻地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