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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村乡各村社区历史沿革

1949-1950年归属阳曲县第九区高村,1950年-1952年归属为阳曲县第三区高村,1953-1955年归属为阳曲县第三区高村乡,1956-1957年为自然村,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更名为高村大队,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把人民公社管理委会改为乡(镇)建制,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更名为高村村民委员会,隶属于高村乡。

清道光二十三年(公元1843年)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阳曲县志》均载名辛庄村。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更名为辛庄大队,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把人民公社管理委会改为乡(镇)建制,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更名为辛庄村民委员会,隶属于高村乡。

1949-1950年归属阳曲县第九区高村,1950年-1952年归属为阳曲县第三区高村,1953-1955年归属为阳曲县第三区高村乡,1956-1957年为自然村,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更名为北白大队,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把人民公社管理委会改为乡(镇)建制,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更名为北白村民委员会,隶属于高村乡。

1949-1950年归属阳曲县第九区高村,1950年-1952年归属为阳曲县第三区高村,1953-1955年归属为阳曲县第三区高村乡,1956-1957年为自然村,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更名为南白大队,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把人民公社管理委会改为乡(镇)建制,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更名为南白村民委员会,隶属于高村乡。

1949-1950年归属阳曲县第九区高村,1950年-1952年归属为阳曲县第三区高村,1953-1955年归属为阳曲县第三区高村乡,1956-1957年为自然村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更名为西兴庄大队,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把人民公社管理委会改为乡(镇)建制,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更名为西兴庄村民委员会,隶属于高村乡。

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民国二十一年(1932)《阳曲县志》均载名河庄。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更名为河庄大队,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把人民公社管理委会改为乡(镇)建制,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更名为河庄村民委员会,隶属于高村乡。

1949-1950年归属阳曲县第九区高村,1950年-1952年归属为阳曲县第三区高村,1953-1955年归属为阳曲县第三区高村乡,1956-1957年为自然村,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更名为北社大队,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把人民公社管理委会改为乡(镇)建制,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更名为北社村民委员会,隶属于高村乡。

清道光二十三年(公元1843年)、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阳曲县志》均载名西南窊村。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更名为西南窊大队,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把人民公社管理委会改为乡(镇)建制,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更名为西南窊村民委员会。

隶属于高村乡,沿用至今。

1949-1950年归属阳曲县第九区高村,1950年-1952年归属为阳曲县第三区高村,1953-1955年归属为阳曲县第三区高村乡,1956-1957年为自然村,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更名为马坡大队,1971-1982年归属为高村公社,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把人民公社管理委会改为乡(镇)建制,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更名为马坡村村民委员会,政区隶属于高村乡。

2002年12月26日,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村乡撤并村组方案请示的批复》(阳政函[2002]7),将马坡村并入西南窊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