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为高家村公社,本村属高家村公社高家村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本村属高家村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 |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 设立行政村,设村长1人。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设农会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1951年,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1953年春,我国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开始,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监察主任1人。 另设民兵等组织。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和镇。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 1955年冬开始,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名、副社长2名,监察主任1名、会计1名。 各村为小社,各设小社社长1人,负责本村事务。 1957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撤区并乡。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为高家村公社,本村属高家村公社西坪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高家村镇,为高家村镇西坪村民委员会,至今。 行政区划隶属于高家村镇。 |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 设立行政村,设村长1人。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设农会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1951年,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1953年春,我国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开始,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监察主任1人。 另设民兵等组织。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和镇。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 1955年冬开始,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名、副社长2名,监察主任1名、会计1名。 各村为小社,各设小社社长1人,负责本村事务。 1957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撤区并乡。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为高家村公社,本村属高家村公社赵家川口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高家村镇,本村属高家村镇赵家川口村民委员会,至今。 行政区划隶属于赵家川口。 |
1958年9月,设立北西洼生产大队。 1983年10月,撤销生产大队,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高家村镇,本村属高家村镇北西洼村民委员会,至今。 |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 设立行政村,设村长1人。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设农会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1951年,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1953年春,我国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开始,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监察主任1人。 另设民兵等组织。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和镇。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 1955年冬开始,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名、副社长2名,监察主任1名、会计1名。 各村为小社,各设小社社长1人,负责本村事务。 1957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撤区并乡。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为高家村公社,本村属高家村公社张家湾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高家村镇,本村属高家村镇张家湾村民委员会。 行政区划隶属于高家村镇。 |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为高家村公社,本村属高家村公社冯家庄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高家村镇冯家庄村民委员会,至今。 |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 设立行政村,设村长1人。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设农会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1951年,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1953年春,我国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开始,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监察主任1人。 另设民兵等组织。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和镇。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 1955年冬开始,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名、副社长2名,监察主任1名、会计1名。 各村为小社,各设小社社长1人,负责本村事务。 1957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撤区并乡。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为高家村公社,本村属高家村公社任家湾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高家村镇,本村属高家村镇任家湾村民委员会,至今。 行政区划隶属于高家村镇。 |
1958年9月,设立碧村生产大队。 1983年10月,撤销生产大队,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本村属高家村公社碧村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本村属高家村镇碧村村民委员会,至今。 |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该村属高家村公社黑峪口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又为高家村镇黑峪口村民委员会,至今。 |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 设立行政村,设村长1人。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设农会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1951年,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1953年春,我国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开始,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监察主任1人。 另设民兵等组织。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和镇。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 1955年冬开始,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名、副社长2名,监察主任1名、会计1名。 各村为小社,各设小社社长1人,负责本村事务。 1957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撤区并乡。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为高家村公社,本村属高家村公社苏家塔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高家村镇,本村属高家村镇苏家塔村民委员会,至今。 行政区划隶属于高家村镇。 |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为高家村公社,本村属高家村公社高家沟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本村属高家村镇高家沟村民委员会,至今。 |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 设立行政村,设村长1人。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设农会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1951年,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1953年春,我国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开始,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监察主任1人。 另设民兵等组织。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和镇。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 1955年冬开始,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名、副社长2名,监察主任1名、会计1名。 各村为小社,各设小社社长1人,负责本村事务。 1957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撤区并乡。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为高家村公社,本村属高家村公社巡检司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高家村镇,本村属高家村镇巡检司村民委员会,至今。 行政区划隶属于高家村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