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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各街道乡镇历史沿革[2]

16、合水镇

1979年,兴宁县辖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43个。

今合水镇境地分属合水、龙北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

1983年11月,兴宁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撤社设区建乡规划》,决定改变“政社合一”体制,全县共设区公所28个和镇1个。

今合水镇境地分属合水、龙北区公所。

1987年6月,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对兴宁县撤销区公所设置乡(镇)建制的批复》,兴宁县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撤销29个区(镇),改设22个镇和7个乡。

今合水镇境地分属合水镇、龙北镇。

2004年1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兴宁市撤销龙北镇,原龙北镇行政区域并入合水镇。

17、大坪镇

1979年,兴宁县辖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43个。

今大坪镇境地分属大坪、吴田、兰亭、坪洋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

1983年11月,兴宁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撤社设区建乡规划》,决定改变“政社合一”体制,全县共设区公所28个和镇1个。

今大坪镇境地分属坪洋、大坪(吴田、兰亭并入)区公所。

1987年6月,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对兴宁县撤销区公所设置乡(镇)建制的批复》,兴宁县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撤销29个区(镇),改设22个镇和7个乡。

今大坪镇境地分属大坪镇、坪洋乡。

1993年9月,撤销乡建制,7个乡改称为镇。

今大坪镇境地分属大坪镇、坪洋镇。

2004年1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兴宁市撤销坪洋镇,原坪洋镇行政区域并入大坪镇。

18、叶塘镇

1979年,兴宁县辖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43个。

今叶塘镇境地分属叶塘、胜青、叶南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

1983年11月,兴宁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撤社设区建乡规划》,决定改变“政社合一”体制,全县共设区公所28个和镇1个。

今叶塘镇境地分属叶塘(胜青并入)、叶南区公所。

1987年6月,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对兴宁县撤销区公所设置乡(镇)建制的批复》,兴宁县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撤销29个区(镇),改设22个镇和7个乡。

今叶塘镇境地分属叶塘镇、叶南乡。

1993年9月,撤销乡建制,7个乡改称为镇。

今叶塘镇境地分属叶塘镇、叶南镇。

2004年1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兴宁市撤销叶南镇,原叶南镇行政区域并入叶塘镇。

19、新陂镇

明代,以兴宁县城为中心,分东、南、西、北4厢共171个村。

新陂属西厢辖区之一。

清代,仍分东、西、南、北4厢,改村为堡,全县计154堡。

西厢42堡,老新陂仍属西厢辖区之一。

民国初期,与清同分厢堡。

民国十一至民国二十一年(1922年—1932年),全县划为16区,新陂属兴宁第四区辖下,划为福兴、新民、新元3个乡。

(民国二十二年即1932年,福塘并入新陂后,全县为15区。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原15个区并为6个区,新陂(包括福兴)为第四区辖下。

民国三十年(1941年),实行新县制,原6个区共设50个乡,559堡,5846甲。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春,县调整行政区划,将原50个乡,559堡调整为29个乡镇,520堡。

第五区辖4个乡,新陂乡为第五区辖下。

1949年5月18日,本县解放后,废除保甲制,全县设16个区,新陂称第二区。

1957年1月,撤区并乡。

全县建立26个大乡,1个城镇,183个小乡,乡称人民委员会,新陂称新陂乡。

1958年9月—1958年10月,隶属兴宁县人民委员会。

1958年9月20日,奉上级指示取消原建置,成立新陂人民公社(包括福兴),实行政社合一,原四十四个农业合作社合并而成新陂人民公社。

1958年10月—1961年秋,隶属兴宁县人民委员会。

1958年夏,新陂、福兴合并为新陂乡人民委员会。

1958年9月20日,成立新陂人民公社。

1961年,新陂公社分为新陂、福兴两个公社。

1961年—1978年,隶属兴宁县革命委员会。

1968年6月15日,新陂公社改称新陂革命委员会。

1978年3月—1983年10月,隶属兴宁县革命委员会。

1978年3月,新陂分为新陂、长岭两个公社。

1981年1月,撤消公社革命委员会,恢复新陂公社管理委员会。

1983年11月—1987年3月,隶属兴宁县人民政府。

撤社建区,原新陂、长岭公社合并为一个区。

成立新陂区公所,原大队改为乡。

1987年3月撤区建镇,改为新陂镇。

20、刁坊镇

刁坊历史悠久,早在明清时(1368—1644年)就有厢村和厢保区划。

民国十一年(1922年),建刁坊区,区名亦由刁坊圩而得,先后与城镇、坭陂、大桥分合,疆域几经扩大和缩小,区名亦随之多次变换。

区署先后设在刁坊区当铺、兴宁河唇街、东岳宫的竹莲庵、坭陂圩镇、廖鸣欧新屋,终至刁坊圩当铺。

建国初,刁坊属坭陂区。

1951年10月,刁坊独立成为兴宁县第十四区。

1978年,分为刁坊、大桥两个公社。

1983年11月,刁坊公社、大桥公社合并成立刁坊区公所。

1987年6月,刁坊区公所更名为刁坊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