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点推荐 > 尖草坪区向阳镇各村社区历史沿革

尖草坪区向阳镇各村社区历史沿革

社区居委会驻地向阳镇。

2001年8月31日,由原向阳南、向阳西、向阳东三个居委会整合而成。

管辖全镇范围内散住居民。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

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的体制。

1970年属北郊区。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

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1998年划归尖草坪区,属向阳镇管辖。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的体制。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

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1998年归尖草坪区。

原与南下温为一村,但界限分明。

1950年土地改革是分出,自立一村,取名中下温。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

1970年属北郊区。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

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1998年归尖草坪区管辖。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

1970年属北郊区。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

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1998年划归尖草坪区,属向阳镇管辖。

1955年因建江阳化工厂,村庄和村西边土地被征用,村民迁居西墕乡西高庄。

后因种地不便,变陆续迁回,与原村址东的土沟内挖窑居住。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

1970年属北郊区。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

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1998年归尖草坪区。

建村时初名坟头上,又因位于南翟之北,亦名“北翟”。

1942年汾水暴涨。

从南翟迁入的居民对坟头上这一村名有异议,遂更名为新翟。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

1970年属北郊区。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

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1998年归尖草坪区管辖。

1949年至1952年属阳曲县。

1953年至1955属年横渠乡。

1956年至今属向阳镇。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的体制。

1970年属北郊区。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

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1998年归尖草坪区。

解放初期属阳曲县。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

1970年属北郊区。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

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1998年划归尖草坪区,属向阳镇管辖。

解放初属阳曲县。

1958年8月,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

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的体制。

1970年属北郊区。

1983年10月,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

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1998年划归尖草坪区。

解放初属阳曲县。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

1970年归北郊区。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

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1998年划归尖草坪区。

春秋时期,晋国翟氏定居于此,故名瞿村。

1942年汾河决口,南瞿被淹,西头村民大部分迁入北瞿,东头村民迁于北二里高地新建,故名南瞿村。

解放初属阳曲县。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

1970年归北郊区。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

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1998年划归尖草坪区,属向阳镇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