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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各区历史沿革

晋代,禅城称“季华乡”。

唐贞观二年(628),季华乡称“佛山”。

五代十国时佛山禅城、顺德属咸宁县,宋初重新并入南海县。

明景泰三年(1452),敕封佛山为“忠义乡”,属南海县。

民国时期,佛山曾先后设佛山镇、佛山市、佛山镇。

1949年10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成立。

1950年7月1日,佛山改市为镇,归南海县管辖。

1951年6月26日,佛山镇改镇为市。

1956年2月,成立中共佛山地委、佛山专区。

1958年佛山、江门改县级市,由佛山专区领导。

1966年,佛山市升为地级市,由广东省、佛山专区双重领导。

1970年,佛山专区更名为佛山地区,佛山、江门改为县级市。

1983年6月1日,撤销佛山地区建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

1984年6月,佛山市辖汾江区(1986年易名为城区)、石湾区、南海、顺德、高明、三水县,代管中山市。

2002年12月8日,国务院批准佛山市行政区划调整,撤销城区和石湾区,将原城区、石湾区和原南海市南庄镇合并成立禅城区。

隋开皇九年(589)废郡,隋开皇十年(590)分番禺县地置南海县,以郡名称县邑,属广州总管府。

唐属广州都督府。

北宋开宝五年(972)属广州。

元世祖至元十五年(1278)属广东道广州路。

明洪武元年(1368)属广州府。

清属广东省广州府。

有“首府首县”之称。

1912年,裁撤广州府,南海县直属广东省。

1914年,省、县间增设道级建置,南海县属粤海道;1920年,广州市区划定,南海县城划入广州市区;1925年废道,南海县直隶广东省;1928年,省分区设善后管理委员会分管各县,南海县属西区善后管理委员会;1932年,撤销管理委员会,设绥靖公署,南海县属中区绥靖公署;1936年,改绥靖公署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南海县属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抗日战争期间一度改属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3月成立南海县人民政府,直隶于省;1951年1月佛山镇分出设佛山市,与南海县分治,省设置派出机关管县;1958年12月,与三水县合并置南三县,后改成南海县。

1960年复分置三水县。

1983年6月,省实行市管县制,南海县隶属佛山市;1992年9月,南海撤县设市,由佛山市代管。

2002年12月8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109号),撤销县级南海市,设立佛山市南海区,以原县级南海市的行政区域(不含南庄镇)为南海区的行政区域,名称沿用至今。

春秋战国时期为百越地。

秦属南海郡番禺县。

隋属南海县。

五代南汉属咸宁县。

宋初重新并入南海县。

元代及明初沿袭宋制。

明景泰三年(1452),把南海县的东涌、马宁、西淋、鼎安4都37堡及新会的白藤堡划出设置顺德县,至清末均属广州府管辖。

民国初年隶属粤海道。

1925年,废道后直属省。

1935年9月至1944年8月,属省第一行政区管辖。

1944年8月,后由省直接督察区管辖。

1950年,顺德县隶属珠江专区。

1958年12月,与番禺县合并称番顺县,隶属佛山专区。

1959年10月,恢复顺德县,仍属佛山专区。

1983年6月,属佛山市。

1992年3月,撤县设县级市,由省直辖,佛山市代管。

2002年12月,撤市建区,属佛山市管辖。

2011年1月,广东省确定顺德区为省直管县试点。

秦时属南海郡。

西汉至东晋属番禺、四会县。

隋唐以后,因三水地区远离所属县治,官府鞭长莫及,成为“冲、难之区”。

唐朝至明朝属南海、高要县。

明嘉靖五年(1526),分割南海县34图、高要县17图,建置三水县,县治在白塔村龙凤岗(现西南街道河口城内村)。

明、清属广州府。

民国时期,1913年属粤海道。

1920年废道后直属省。

1949年10月三水县解放后,属珠江专员公署。

1952年属粤中行政公署。

1956年属佛山专区。

1959年3月2日至1960年9月并入南海县。

1960年,恢复三水县建制,1970年属佛山地区行政公署。

1983年6月后属佛山市。

1993年3月29日,撤销三水县,建置三水市(县级市),直属广东省,委托佛山市代管。

2002年12月8日,撤销三水市(县级市),设三水区,由佛山市管辖。

汉为高要县地,隶属交州苍梧郡。

东晋元熙元年(419),析高要县南部地区设置平兴县,隶属新宁郡,这是高明域内建县之始。

梁天监元年(502),析平兴县设置梁泰县。

隋开皇五年(585),改梁泰县为清泰县。

唐贞观十三年(639),废清泰县入平兴县,隶属端州。

北宋开宝五年(972),废平兴县入高要县。

明成化十一年(1475),设置高明县,县治设在明城青玉山,因县治地原是高明巡检司驻地,故名高明县,隶属肇庆府。

至清末,县名及隶属关系无变化。

民国时期高明县名不变,隶属关系数度变化。

1949年建国后,高明县先后隶属西江行政督察专员专署、珠江专员专署、粤中专区专员公署、粤中地区行政公署。

1952年5月13日,高明、鹤山两县合署办公。

1958年11月16日,两县合并,称高鹤县。

1981年12月7日,国务院批准恢复高明县建制,隶属佛山地区。

1983年12月22日,改隶广东省佛山市。

1994年4月18日,撤销高明县,设立高明市。

2002年12月8日,国务院批准撤销高明市,设立高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