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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贤乡各村社区历史沿革

1949年,属兴县四区,设为固贤行政村。

1953年,仍属四区,更名为固贤乡。

1958年,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属战斗人民公社。

1959年,为固贤行政村,隶属于固贤人民公社。

1961年,改名为固贤生产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固贤乡固贤村民委员会,隶属于固贤乡。

行政区划隶属于固贤乡。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

设立行政村,设村长1人。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设农会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1951年,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1953年春,我国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开始,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监察主任1人。

另设民兵等组织。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和镇。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

1955年冬开始,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名、副社长2名,监察主任1名、会计1名。

各村为小社,各设小社社长1人,负责本村事务。

1957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撤区并乡。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属固贤公社吴城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固贤乡吴城村民委员会,至今。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属固贤公社进德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固贤乡进德村民委员会,至今。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

设立行政村,设村长1人。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设农会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1951年,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1953年春,我国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开始,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监察主任1人。

另设民兵等组织。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和镇。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

1955年冬开始,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名、副社长2名,监察主任1名、会计1名。

各村为小社,各设小社社长1人,负责本村事务。

1957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撤区并乡。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属固贤公社永顺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固贤乡永顺村民委员会,至今。

行政区划隶属于固贤乡。

1957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撤区并乡。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属固贤公社炕火沟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固贤乡炕火沟村民委员会,至今。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

设立行政村,设村长1人。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设农会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1951年,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1953年春,我国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开始,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监察主任1人。

另设民兵等组织。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和镇。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

1955年冬开始,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名、副社长2名,监察主任1名、会计1名。

各村为小社,各设小社社长1人,负责本村事务。

1957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撤区并乡。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属固贤公社尧儿上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固贤乡尧儿上村民委员会,至今。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属固贤公社甄家庄大队。

1958年9月,甄家庄为行政村。

1961年7月,更名为生产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固贤乡甄家庄村民委员会。

行政区划隶属于固贤乡。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

设立行政村,设村长1人。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设农会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1951年,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1953年春,我国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开始,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监察主任1人。

另设民兵等组织。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和镇。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

1955年冬开始,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名、副社长2名,监察主任1名、会计1名。

各村为小社,各设小社社长1人,负责本村事务。

1957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撤区并乡。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属固贤公社弓家沟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固贤乡弓家沟村民委员会。

行政区划隶属于固贤乡。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

设立行政村,设村长1人。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设农会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1951年,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1953年春,我国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开始,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监察主任1人。

另设民兵等组织。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和镇。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

1955年冬开始,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名、副社长2名,监察主任1名、会计1名。

各村为小社,各设小社社长1人,负责本村事务。

1957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撤区并乡。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属固贤公社曲亭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固贤乡曲亭村民委员会,至今。

行政区划隶属于固贤乡。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

设立行政村,设村长1人。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设农会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1951年,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1953年春,我国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开始,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监察主任1人。

另设民兵等组织。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和镇。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

1955年冬开始,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名、副社长2名,监察主任1名、会计1名。

各村为小社,各设小社社长1人,负责本村事务。

1957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撤区并乡。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属固贤公社阳坡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固贤乡福胜村民委员会,一直至今。

行政区划隶属于固贤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