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于2011年,名称沿用至今。 |
文化大革命前,下白庄和白庄是一个大队,因村子的扩建,后分为两个大队,1966年文革时白庄改为民主大队革命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下白庄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白庄村委会,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白庄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名反修大队革命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上白庄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来塘村民村委会,1958年改为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称为先锋直属队,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来塘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成立塘洛尕村委会,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塘洛尕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名红旗大队革命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塘洛尕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上张尕村委会,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名立新大队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上张尕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张尕村委会,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名立新大队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下张尕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立庄村委会,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名革命大队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立庄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上拉边村委会,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名五星大队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上拉边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下拉边村委会,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名五星大队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下拉边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山根村委会,1958年和铁木石滩村合并为一个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名团结大队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山根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扎木村委会,1958年和昌克村合建一个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名红星大队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扎木村村民委员会。 |
1952年为昌克村委会,1958年和扎木泉村合建一个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名红星大队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昌克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成立村民委员会,1958年公社化时两村合并为一村,取名为团结,1958年改为团结大队,1966年文革时为大队革命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团结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乙日亥村委会,1958年改称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名红花大队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乙日亥村村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