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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岔镇各村社区历史沿革[2]

1958年8月,实行公社化,以驻地名称命名好地坬生产大队;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设人民政府,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1984年,撤销好地坬生产大队,设立好地坬村民委员会,因撤乡并镇时期,“坬”字改为“洼”,故得名为“好地洼村民委员会”。

1958年8月,实行公社化,以驻地名称命名酒河坪生产大队;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设人民政府,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1984年,撤销酒河坪生产大队,设立酒河坪村村民委员会,撤乡并镇时期,“酒”改为“九”,故得名“九河坪村村民委员会”。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成生产大队,实行生产资料分别旧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制;1962年10月,设立芦草咀生产大队;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设人民政府,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1984年,撤销芦草咀生产大队,设立芦草咀村村民委员会。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生产大队,实行生产资料分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的体制,1962年10月设立大坪村村民委员会,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镇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镇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人民政府,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1984年撤销大坪生产队,建立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