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成立乙麻亥村民委员会,1954年成立乙麻亥大队,包括(阿什江、乙麻亥、田盖、石巷)叫前进大队,1961年各村独立大队,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乙麻亥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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