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上述两级建制中的行政村和乡统称为乡,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农民基本参加了合作社,高级社的区划基本与行政村相吻合,行政村逐渐与合作社合并,形成了“政社合一”的村级组织。
1984年,民政部制定下发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明确村委会是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组织。
1986年又以“海选”模式,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1987年,在总结一些地方实行村民自治的具体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将村民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