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0年底开始,国家制定《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等一系列法令,基本上确立了区村或区乡建制的两级管理体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上述两级建制中的行政村和乡统称为乡,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农民基本参加了合作社,高级社的区划基本与行政村相吻合,行政村逐渐与合作社合并,形成了“政社合一”的村级组织。
1984年,民政部制定下发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明确村委会是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组织。
1986年又以“海选”模式,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2021年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忻州市辖区划调整的批复》晋政函〔2021〕36号文件,归入繁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