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5月,八大二次会议制定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党中央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的体制;同年9月,撤销大岩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各村各自设立生产大队。
该村设立大岩头生产大队,成立管理委员会,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若干名,会计1名。
下设5个生产队,亦称小队,各生产队设有队长1人、会计1人。
1983年10月,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我国实行政社分设;1984年1月,撤销大岩头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成立大岩头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委员若干名。
第一届村民委员会的领导由乡党委任命,第二届以后村民委员会的领导由村民选举立生;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委员会,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