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
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司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的体制,同年9月设立山头大队。
1961年至1970年属灵石县回龙公社为山头大队。
1971年至1984年划归交口县为回龙公社为山头大队。
1984年9月,实行乡(镇)村制,山头大队更改为山头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