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村原名“红七村”。
洪土村清代属道美里;民国时期属第三区王禹编村管辖;1949年属第四区(驻坛镇)王禹行政村管辖;1953年仍属第四区(驻坛镇)王禹乡管辖;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为生产大队;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的体制;1958年属钢铁(南关)人民公社王禹管理区;1961年属王禹人民公社,为洪土生产大队;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镇,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同时,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
灵石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山西省委通知,在全县进行基层政权体制改革,故将王禹人民公社改为王禹乡,洪土生产大队改为洪土村民委员会,1983年至今属王禹乡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