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
设立行政村,设村长1人。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设农会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1951年,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1953年春,我国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开始,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监察主任1人。
另设民兵等组织。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和镇。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
1955年冬开始,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名、副社长2名,监察主任1名、会计1名。
各村为小社,各设小社社长1人,负责本村事务。
1957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撤区并乡。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为瓦塘公社,本村属瓦塘公社瓦塘大队。
1984年改行政乡(镇)村制,为瓦塘镇,本村属瓦塘镇瓦塘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