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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车站街街道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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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街办事处位于临汾市城区城北城乡结合部,办公地点在建设路8号楼,东起南同蒲铁路,西至幽并街,南起车站东街、向阳西路,北至北外环路,辖区面积2.4平方公里,10786户,33983人。

下设4个社区居委会:车站社区、铁路社区、建设社区、向阳社区。

内设机构

1、综合办公室

负责党委、人大、0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收发批转文件,信访接待、文字材料、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

2、社区建设办公室

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指导社区居委会做好《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0要求配合完成的突击性工作,指导和帮助社区居委会抓好班子建设,培训居委会干部,指导社区居委会搞好社区服务。

3、经济建设办公室

负责街道经济发展的规划和布局,对街道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政策、法规、信息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协调各方面关系,为街道企业的发展创造各项物质条件;负责街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配备,做好社会闲散劳动力的管理及就业安置工作。

4、综合治理办公室

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台,组织协调辖区各部门一起动、综治各项措施一起用、安全文明一起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起搞,党政齐抓,部门联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两手都要硬。

办事指南

居民办理低保程序

一、居民向所辖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社区进行调查初审。

二、社区凭初审结果到办事处民政办领取调查核查表。

三、每月10日----13日为调查日,由办事处民政办、社区联合进行核查。时间安排:

车站社区 每月10日

铁路社区 每月11日

建设社区 每月12日

向阳社区 每月13日

四、核查符合条件在调查核查表签注意见后,发放低保审批表。

五、每月20日前各社区将所有合格低保手续交办事处民政办。

六、民政办登记造册,每季度末月20日递交办事处研究上报。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办理依据

《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二、办理条件

1、夫妻二人已领取结婚证;

2、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3、女方年满20周岁。

三、办理程序

申办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城镇户口到尧都区审批大厅)领取申请书,经夫妻双方单位签字盖章。

四、必备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一孩《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居民-》、《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照片各1张或夫妻横排2寸合影1张(单亲可用1寸单照);

4、依法收养的还应提供《收养证》及其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公休日除外,即来即办。

六、咨询电话 0357——2216026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符合条件

1、尧都区公民离开本区到外省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在30日以上。

2、年龄在18—49周岁之间的育龄人员。

三、必备资料

1、《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本人的《居民-》;

3、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内容写明已婚以及姓名、年龄、结婚年月、去何地并加盖公章);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5、已生育子女的,还要提交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6、有政策外生育行为的,还要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或街道办申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持相关证明材料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到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或街道办办理;

3、乡镇计生办或街道办审核发证并签订管理协议。

 生 育 服 务 证

一、办理依据

《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夫妻二人已领取结婚证,婚前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子女。

三、办理单位

申办人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计生办。

四、办理程序

申办人领取《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填写双方基本情况,并经夫妻双方单位签字盖章后再到所在地乡镇(社区)计生办审核-。

五、必备材料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

3、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婚育状况证明。

六、办理时限

公休日除外,即来即办。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联系电话:0357——221602

 再 生 育 审 批

一、办理依据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至第十九条。

二、符合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或者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且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要求生育的,由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七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八条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生育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

三、必备资料:双方-,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男女双方近期合影2寸照片3张。具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带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证明。

四、办理程序:

(1)计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亲自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同时附有关资料,经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服务员签署核对意见后,由夫妻本人将申请审批表和所附证件送交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0(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2)乡镇人民0(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后,即时审查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3)乡镇人民0(街道办事处)受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后,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所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4)乡镇人民0(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申请再生育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5)县人口计生局收到乡镇人民0(街道办事处)呈报的申请审批表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办理时限:乡镇人民0(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再生育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填写在申请审批表上呈报给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县人口计生局作出批准生育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再生育审批决定通知书》和《再生育证》。符合市省审批的,按时审核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