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日至1956年区下设行政村,1957年区下设行政村改乡,1958年8月,区改为公社,原来的乡一律改为公社的管理区,管理区下设生产队,1961年管理区改为大队,大队下设生产队,1962年底,恢复区一级建制,区分别下设小公社和乡,再下为生产队,1969年初,取消区建制,改设大公社,原来的小公社和乡一律改称大队,生产队不变,1984年初,改革农村政社合一体质,按“现有公社基础社区,以现有大队设乡”的原则设置区、乡,区下设乡,乡下设村民委员会。
下为农业合作社,1986年乡镇时期称管理区,1988年4月撤区建乡,乡下设行政村,再下为街道居民组、自然村,1998年起称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