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属二都、五都。
1931年,设标溪乡,属第三区;设大漈乡、小枫乡属第五区。
1951年2月设标溪、叶谢2个乡,分属沙溪区、大漈区。
1956年3月设标溪、何庄2个乡,分属沙溪区、东坑区。
1958年9月,称标溪管理区,属沙溪公社。
1961年9月,何庄管理区与标溪管理区合并为标溪公社。
1981年12月,属沙湾区。
1984年3月,复设标溪乡。
1986年7月,经丽水地区民政局批准为抗日战争时期革命老区乡。
1992年5月,区划调整,仍设标溪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