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成生产大队,实行生产资料分别旧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制;1962年10月,设立芦草咀生产大队;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设人民政府,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1984年,撤销芦草咀生产大队,设立芦草咀村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