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生应试章程碑位于宣威市宛水街道小学校园内。
碑为青石质地,长方形。高1.3米、宽0.83米。碑文楷书阴刻,左行直书,凡20行,每行6~51字不等,共计750字。内容为宣威廪生吴云扬等“共同商酌,将陈太尊前次订章,具禀申明,恳请公祖大人施批示勒碑”,以期遵照执行的考试章程。
碑刻立于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关于清代童生考试情况,据中华民国《宣威县志稿·选举》记载,按“童试入册定例”“童试卷册定例”等规定,考生要交入册费、卷结费、卷费等费用,先由学府垫付银两定购试卷,然后考生和学署双方以“取保”的形式兑现。因“先前价无一定,应试者每以为患”。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三月宣威州属举贡生员合词呈请州牧刘沛霖批准岁科两试定例:文童卷结钱240文,复试卷120文;武童卷结钱460文,复试230文。“州、府考试一律通行,该礼房不得额外需索,别生枝节。各童生应用制钱如数买取,不得掺和小钱,短少数目。其有绅士廪保子弟应试者,照例备价,该礼房免送卷结。除批准立案外,准即勒石榕城书院,永为定例,以永垂不朽云。”以上记载与童生应试章程碑记述的内容相互印证,反映了清代中后期曲靖府宣威州教育管理发展状况,对研究清代地方教育情况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1986年11月,宣威县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