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院禁约碑位于曲靖市麒麟区文化和旅游局院内。
1982年文物普查时在曲靖老城东门街城墙上发现。碑为砂石质,长方形。高1.30米、宽0.61米、厚0.11米,残损。碑首横书左行“察院禁约”4字,楷体,双勾阳刻。碑身碑文为楷体、阴刻,直书左行,凡16行,每行6~31字不等,共计338字。内容主要为禁止各级官吏横征暴敛、--枉法的行为约束。
碑立于明崇祯二年(1629),为曲靖府奉云南按察使司命令而立。由碑文记载可知,明代各行省的按察使司,不仅管理地方司法刑狱,而且对地方官吏还设有监察、弹劾的作用,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地方吏治的腐败情况。为肃清吏治,云南行省按察使司要求曲靖府革除官僚弊政。因此,勒石立碑于官衙门口,以警示、提醒百官。察院禁约碑对研究明代云南吏治情况有重要历史价值。
1985年5月,原县级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